委托须知

1. 本司出具的《检测报告》仅对委托方送检来样、或本司在委托方工作场所测试环境条件下的检测取样负责,并自《检测报告》批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
2. 委托检测,若系委托方自带样品送检(本司不予受理现行有效标准规定禁止的送检样品),本司仅对委托方送检样品负责,而对其样品来源不予负责,检测结果也不作为委托方鉴定、评优、审批或产品宣传之用。

3. 监测检测,系按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或样品进行测试或检验。

4. 监督检测,系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进行的检测。

5. 鉴定检测,系对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资源、新场所的卫生质量检测。

6. 仲裁检测,系按争议双方协商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抽(封)样,其实物质量检测结果作为有关部门质量判定的依据。